问:外国人可以在马来西亚提出离婚吗? 

答:只要该婚姻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外国配偶亦可在马来西亚申请离婚。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48条规定,若婚姻在马来西亚登记,或属于受外国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律管辖的婚姻,并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其中一方以马来西亚为住所地,马来西亚法院即享有司法管辖权。因此,只要其中一方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法院通常可行使管辖权,而不受另一方国籍的影响。即使婚姻是在海外缔结,只要双方其后在马来西亚定居,马来西亚法院亦可受理离婚申请。

 

: 马来西亚法律在离婚时是否总是平等分配夫妻财产?

答: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例如,在中国,一般原则是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证明不平等分配是合理的。这一做法受到中国《婚姻法》及《民法典》的影响,通常认为应平等分配,除非根据贡献或不当行为等因素进行调整。

然而,在马来西亚,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原则有所不同。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财产分配是基于“公正合理”的标准,而不是自动的平等分配。法院在确定财产如何分配时具有更大的裁量权,考虑的因素包括每方的经济和非经济贡献、各方的需求以及子女的福利。不当行为,如通奸或家庭暴力,也可能影响财产分配,通常会使无过错的一方获得更有利的份额。

 

: 如果我的配偶不同意或不在场,我可以申请离婚吗?

答: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当事人可通过单方面申请提起离婚诉讼。即使另一方配偶拒绝配合或已离开马来西亚,申请人仍可在无需取得对方同意或签署的情况下启动离婚程序。如答辩人的下落不明,法院可批准以替代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报章公告,或送达至其最后已知地址。只要依法完成送达程序,并证明已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法院可在答辩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并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单方面离婚在程序上较为复杂,申请人须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通知对方。因此,已离开马来西亚的外籍配偶应寻求专业法律协助,以确保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妥善进行。

 

问:在国外登记的婚姻不能在马来西亚离婚吗?

答:其实并非如此。关键在于属地管辖和婚姻有效性。如果夫妻双方目前都在马来西亚生活,即便当初婚姻是在国外缔结,大马法院仍可受理离婚,只需确认该婚姻符合一夫一妻制并有效。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49条规定特别保障了妻子的起诉权:即使丈夫不在马定居,若出现被遗弃等情况,妻子在马居住满两年后也可在这里提起离婚。

总体而言,只要一方与马来西亚有足够的联系(如公民身份或长期居留),婚姻关系本身又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婚姻最初登记在哪个国家并不妨碍在马来西亚诉请离婚。但在操作层面,申请人需要向法庭提供结婚证明文件(如国外结婚证翻译件等)以证明婚姻的存在和有效性。

 

问:在外国离婚,回马来西亚会自动被承认为单身吗?

: 外国离婚判决并不会自动在马来西亚生效。如果一对夫妻在海外办理了离婚手续,而没有在大马完成承认登记,本地法律仍视该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马来西亚的婚姻状态依然显示“已婚”,无法再婚甚至触犯法规。

根据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107条规定,承认海外离婚通常涉及两个步骤。首先,由一方委托本地律师向高等法院申请宣判承认该外国离婚判令的法律效力;待高庭颁布承认令后,再将有关文件提交 JPN,由婚姻注册官依据该承认令登记更新离婚记录。

只有在完成上述两个步骤之后,该离婚才会在马来西亚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实践中常见当事人忽略这一要求,后来才发现其婚姻状况并未在本地更新。因此,马来西亚公民及其在海外离婚的配偶,务必尽早在马来西亚办理婚姻状况的正规登记手续,以避免日后产生法律及实际上的不便与问题。

 

问:外籍配偶离婚后在马来西亚争不到孩子抚养权吗?

: 马来西亚法律在子女监护权的裁定中,并不会基于国籍作出歧视。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始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法律上亦不存在优先偏向马来西亚籍父母而排斥外籍父母的规定。

如果外籍父母能够证明,由其取得监护权或照顾与控制权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与福祉,法院同样可以作出相应裁定。如若涉及将子女带往海外定居,法院会更为谨慎地审查相关安排,包括是否能够保障另一方对孩子的合理探视与联系。总体而言,在子女监护争议中,国籍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仍在于何种安排最符合子女的利益。